近日,莲都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庆文以《了解行政司法审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题,为基层干部进行精彩授课。跟小编一起来回顾一下吧!
行政诉讼败诉率不仅仅是政府考核的一项数据指标,更是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应该怎么做才能既完成行政任务实现行政目的,又不会出现违法行为,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从而避免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我们就需要了解什么是行政司法审查?如何才能让我们自己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凡是有行政权力运用的地方都需要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这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选择。司法审查的本质就是实现权利制衡,我们今天讨论的司法审查,就是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其目的就是为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行政诉讼的核心,是整个行政诉讼活动的最基本环节,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和特征。所谓合法性概括起来有三层意思,就是1、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2、行政行为不能违法;3、如果违法要追究责任,并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这是三个递进的关系。
“有组织法才有行为法”,这是一条基本规则。通说认为主体依据应当是法律、法规,行为依据可以扩大到其他规范性文件。
首先,行政机关的权限法定。行政机关的设置、职权来源、职权范围以及行使职权的方式都必须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和授权。
其次,行政机关的职责法定。有权必有责,权责有机统一。如果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发生了损害相对人权益的情况,行政机关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行政赔偿、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赔礼道歉以及追究公务员个人责任等。
第三,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第四,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职权。法律对行政机关进行授权时,一般都给予行政机关以必要的行政裁量权,即可以选择行使权力的方式,或在某一个辐度范围内决定行政后果,行政行为要符合合理性原则。
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定的特点在于,采取了加重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作法,即严格的被告举证责任和必要的原告举证责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提供证据的内容方面,对被告举证内容有着严格要求。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而原告的举证事项仅三个方面,一是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二是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证明其提出过申请的事实,特别是当行政机关否认受理过申请时如何处理的规定;三是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造成损失的事实。
第二,从举证期限方面,证据规则对被告的举证期限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首先,行政机关必须在收到诉状及证据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证据和答辩状。其次,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被诉行政机关将承担不利后果。最后,被告有正当事由的,其举证期限可以延长,但是必须说明理由并适当举证。
第三,从行政机关补充证据的限制方面,根据“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原则要求,被告提交的证据都应当是在行政行为作出时就已形成取得,不能在诉讼中向原告或其他证人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除以下两种情形:⑴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收集的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⑵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供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此时,法院允许被告有限的补充、收集证据权利。
第一,为什么要强调行政程序的重要性。现代社会行政职能的扩大和多样化,大大增加了行政裁量的机会。何况公权力行政讲究效率,具有迅速、直接、效果明显等特点,为达成行政目的往往会采用最具实效的方式,以牺牲程序作为代价。因此,现代行政强调只有以程序的正当才能保障实体的合法性。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因为程序违法被判败诉的问题尤为突出,执法人员思想不重视,程序意识不强,程序内容不清晰等都是导致行政违法的原因。只有充分认识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将程序的独立价值与实体并重,才能实现实体正义,并且将实体正义用公平的形式表现出来。
第二,正当法律程序的主要内容。正当法律程序主要集中于以下4个方面:一是信息公开。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机密外,一般情况下均应事先告知。二是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听证的主要功能是在于由程序发现真实情况,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性,保障并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三是听取申辩制度。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当事人应当享有辩解,质证的机会和权利。四是回避制度。
司法审查中势必涉及行政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解决行政审判规范冲突主要有下列规则:⑴高法优于低法⑵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⑶新法优于旧法。
近年来,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及赔偿的案件有上升趋势,而且领域也更加广泛。这方面的问题更加复杂,造成该类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单行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办事时限规定不详,另一方面是部分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执法人员应提高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避免因超时限造成拖延履行职责,承担败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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